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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之前在一個黃金冶煉廠上班,上了將近兩個月的班,后領導說是因為人多不需要這么多人就沒有上班了,已經簽過了勞動合同,工資實習期是一千八一個月,后聽同事說是因為體檢不合格,上班前已經體檢過合格,后又進行一次體檢說不合格,但是只發了兩千元的工資,想問一下這個工資發的是否合理?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5號律師
你好,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您父親不存在上述的情況,那么該廠辭退您父親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您工資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額發放,您父親可以去勞動監察部分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