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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辭職報告已滿1個月,老板一直未批,現在還以沒招到新人為由不讓離開,說何時招到人才放我走,8、9月份的工資到現在還沒發,我該怎么辦?謝謝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61號律師
1、員工有自己的自主擇業權,公司不能強迫,您已經提前30日提出離職,老板無權以未招到新人為由限制您離職的,《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關于拖欠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補足拖欠的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建議您先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拖欠的工資,如果對方仍沒有想支付的意思,您需要注意保存勞動合同、每個月的工資打款記錄以及約定的工資支付時間,可以與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的人員談話確認拖欠工資的事實、數額等并進行錄音,保存有利證據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