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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員工試用期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因評估后不合格,已經提前一周告知對方,對方要求公司一個月的工資補償,認為簽署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對方要求賠償的行為屬于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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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號律師
您好,根據您目前的描述,員工的要求是合法的。在法律層面,公司直接和員工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就相當于和員工簽署了一份短期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相應的也就無法以“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0成本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如果目前公司想要解除,有幾種方式可以參考:①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簽署《解除協議》,法定賠償為N;②公司單方直接解除,法定賠償2N;③勸退:與員工溝通,雙方協商一個都能接受的數額,以達到解除的目的,同步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無爭議”,避免后續糾紛;④按照正式員工解除,在有證據證明員工不勝任崗位的情況下,先給員工安排調崗或者提升技能的專業培訓,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情況下,公司解除的法定賠償為N+1(提前30天通知則賠償N),但此方式周期較長。 特別提醒:需要特別注意解除時間,盡量不要讓員工在職超過6個月,否則賠付的成本是有所增加。經濟補償金 = 工作年限 × 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最后,出于合規考量,建議公司將現有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替換成專業法務幫公司設計的專業版《勞動合同》,后續匹配上各崗位的試用期考核的文件,才能幫助公司從源頭降低法律風險,更好的0成本考核淘汰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有需要可以在網站上直接下單《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