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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初來上海工作,公司3.13日起開始受疫情影響停業,然后一直不讓上班。每個月也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經濟補貼。問人事部的工作人員,他們說公司包吃包住不給我們發最低工資標準。說沒有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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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號律師
關于停工停產工資支付規則; (1)企業和員工之間先協商,協商方式:采用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涉及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直接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等相關方案和意見,交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征求意見。經協商確定僅適用于疫情期間,并傳達或告知勞動者的,可視為履行了民主協商和告知程序。 協商一致,可以直接適用。 (2)協商不一致,參考人社局的規定,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 自第二個月起,按照如下區分: A、有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體可以與員工協商按照工作量付) B、沒有工作的,支付生活費,關于生活費的標準,目前裁判實踐中有兩個觀點,一個是最低工資標準,另一個是參照最低生活保障(一中院2021年裁判案例)。 結合本次上海疫情的情況以及上海高院、人社局4月28日頒布的關于勞動者以拖欠工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一般不予支持的的解答來看。一般而言,有能力的企業,參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確實無力支付的企業(需要證明經營困難),支付的金額不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