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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在的公司要把工作時間改成早上9點30分上班,中午兩個小時午休,晚上19點30分下班,請問這個符合勞動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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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17號律師
您好,《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按照您的說法,似乎是上午3小時+下午5小時的上班時間,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