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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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發展到今天,已離不開物業管理公司這個“大管家”。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似乎總有許多難以解開的“小疙瘩”。象山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該院受理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增長迅速,2013年共受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116件,同比增長300%。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對物業服務范圍認識模糊,物業服務確有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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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發展到今天,已離不開物業管理公司這個“大管家”。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似乎總有許多難以解開的“小疙瘩”。象山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該院受理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增長迅速,2013年共受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116件,同比增長300%。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對物業服務范圍認識模糊,物業服務確有不到位。
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既然業主有權利享受小區的衛生環境和相關的公共設施,則業主就有義務按時足額的支付物業費。
二、如何成立業主大會,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即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三、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確定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住宅套數計算,每套計一票。
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
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單獨房地產權證書的,可與其他業主合并計票,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一票。
四、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開,如何作出決定
······
(一)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因此,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即便房屋空置,業主也應全額交費。
(二)對于普通商品住宅來講,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分4個等級,各等級指導收費標準(即中準價格)分別為1.2元/平方米/月、0.9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和0.?5元/平方米/月。
(三)具體到每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是根據業主提出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需求后,由物業公司進行測算,并經雙方協商而確定的,費用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是一致的。
一、業主大會權利得到強化
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強化了業主大會的作用,解決了一直爭論不休的業主委員會的法律主體資格問題。
一切權利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二、房屋“養老金”有法可依
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基金,明確了專項維修基金由誰繳納的問題。
······
(一)明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
隨著業主與物業管理之間的糾紛日益增多,而如果要避免這種現象日趨嚴重,簽訂一份完善的物業管理合同就顯得特別重要。那如何簽訂呢?
購房人將房款付清或辦妥分期付款手續后,就要到房產商指定的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律師提醒帶好下列證件:
1、與房產商簽訂的“購房合同”
2、購房付款發票
3、身份證。
4、支付物業管理費。
5、區房地產管理處辦理產權的收據。
物業管理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業主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周界限。
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園林綠化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談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內容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8、其它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節,合同的變更等。